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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據新華社電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,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長春“3·4盜車殺嬰案”罪犯周喜軍22日在吉林省長春市被依法執行了死刑。
  2013年5月27日,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周喜軍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。
  宣判後,周喜軍提出上訴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,於7月11日作出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最高法核准了對周喜軍的死刑裁定。
 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,2013年3月2日7時許,被告人周喜軍在長春市某學院門前等候班車時,到附近的許家林夫婦經營的“為家超市”購買飲料。見許家林幾次到超市門口停放的越野車內照看兒子許皓博(被害人,歿年2個月),且未用遙控器開車門,周喜軍遂產生盜車之念。
  3月4日,周喜軍趁許家林夫婦忙於賣貨之機,打開車門上車,發現許皓博在車後排座上熟睡,仍駕車沿長鄭公路往公主嶺市懷德鎮方向行駛。7時7分,許家林夫婦發現越野車及許皓博丟失後報警,並給“交通之聲”電臺打電話求助,引發社會公眾自發尋找被盜車輛及嬰兒。
  周喜軍為避免被髮現,掰下前後車牌,將車主原本綁在四個輪轂上的紅布條解下拿到車內繼續駕車逃亡。其間,因聽到許皓博啼哭,周喜軍用紅布條猛勒許皓博頸部,致許皓博機械性窒息死亡,後將屍體埋入路旁積雪中。9時許,因積雪致道路不通,周喜軍將越野車存放於一養殖場院內,乘車到懷德鎮。
  3月5日晨,有人發現院內的越野車系被盜車輛,隨即報警。當日16時40分許,周喜軍迫於公安機關全力抓捕壓力向公安機關投案。
 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周喜軍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、故意殺人罪,應數罪並罰,依法懲處。雖有自首情節,但罪行極其嚴重,社會危害極大,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。
  據瞭解,周喜軍會見了其近親屬,隨後依法被執行死刑。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全部過程。
  (原標題:盜車殺嬰案犯被執行死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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